(图片来源网络)

宠物狗与汽车相碰撞

狗主人索赔近五万元

原告:

狗压根没出去就被撞了

被告:

狗在对面冲出来碰到车门

……

“车撞狗”还是“狗撞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带你一起走进真相!

郑烨法官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法官,曾荣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事故则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案涉事故发生在东莞市南城元美东路段,案涉犬只则是原告的私有财产,因此本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本案中

宠物狗究竟是如何受伤的?

可否认定为交通事故

是否存在肇事逃逸情节

宠物主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

事 件 回 放

车撞狗?还是狗撞车?众说不一

2016年10月23日下午,在南城元美东路会展中心附近丁字路口附近,一只宠物狗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狗受伤。对于事发当时的情况,有媒体记者报道引用了原告代理律师以及被告车主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却引起了原告冉小姐的不满,声称报道失实,她从朋友口中得知,事发当时,她的宠物狗是在路边被撞伤的。

原告代理律师:

当时这个宠物狗是原告的朋友携带,她已经把那个宠物狗送到车辆上了,所以那个牵引绳都已经解开了,但是谁知那个宠物狗又自行离开车辆跑到马路上了。

车主焦先生:

我在那个路口前面,那个双黄线。车正常行驶,后来那个狗在对面冲出来,碰到我左边的门,嘣一下响,它一碰了我的车,我才刹车、停车。

原告冉小姐:

我们就在路边,人都是在路边的,它当时在尿尿,我们压根都还没有出去就被撞了。

奇怪的是,冉小姐的两位朋友却与她的说法并不相同,尽管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信息提及斑马线,但是两人在接受采访时坚决表示,虽然当时宠物狗没拴狗绳,但她们是带着宠物狗以正常步速穿越斑马线的,当时两人一前一后,宠物狗夹在中间。李小姐先走到马路对面,宠物狗和梁小姐还在斑马线上,焦先生驾车快速冲过斑马线的时候两次撞击到了宠物狗。

被告车主是否下车查看?是否属于逃逸?

冉小姐的两个朋友表示,事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离开,她们随即报了警,并发微信朋友圈寻找车主,究竟焦先生撞伤宠物狗之后有没有停车查看,双方同样是各执一词。

冉小姐朋友梁小姐:

斑马线那里,就在正中间那里,他的车速相当之快,可能有60公里/小时。第一次撞的时候已经砰了一声,他没有停车下来,还加速走过。

车主焦先生儿子:

我们也确实下车看了,并没有看到人,只看到狗走掉了。我的车也没什么问题,所以我就没有报交警、保险。

冉小姐朋友李小姐:

我就跑过去追,我说你走什么走,撞到我的狗了。然后他是头也不回的走了。狗的腿已经是撞断了,根本没可能像那事主说的那样,狗飞奔到哪里去。

另外,事故发生后,焦先生到底有没有下车查看,南城交警曾出具过两份文书,2016年10月25日的《证明》简单写着宠物狗被小客车碰撞受伤,“经调查焦某事故后移离现场”。2017年6月13日的《情况说明》较为详细,有 “司机在现场稍作停留,见狗跑开且未发现现场有看护人后开车离开了现场”等字眼,认定“对焦某的行为不认为属于逃逸”。对于交警出具的这两份文书,原被告双方各有看法。

谈赔偿,次次不欢而散

经动物医院医生诊断,冉小姐的宠物狗右前肢桡尺骨粉碎性骨折,前后共花掉诊疗费29000元左右。后来,冉小姐通过警方联系到了焦先生,两人就赔偿问题也交涉过两三次,冉小姐提出要焦先生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四万八千多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处理保险赔偿,但双方每次都是不欢而散。

车主焦先生儿子:

我们始终是没有责任的,我们赔钱给她也是情理上的。我父亲比较善良老实,他去宠物医院跟那个人说了一下,不过那个人的态度非常强硬,她一个想表达的就是:我要找律师告死你,赔钱赔死你。

原告冉小姐:

我家狗是我当小孩子一样养的,我不是心疼花的钱,我是心疼它受的那个罪。我不是需要钱,如果说是需要钱的话为什么当时不告他?我就是觉得他需要负上他一定的责任。他不承认他的责任,我觉得这很不公平。

法院在受理这起案件之后,法官也曾尝试着对案件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审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交警部门认定车主焦先生不构成逃逸,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故意逃逸,所以被告行为不构成逃逸。原告冉小姐没有提交相关部门的养犬登记或批准手续,宠物狗在没有拴狗绳,也没有人牵引的情况下跑上机动车道,并碰撞小客车,冉小姐没有尽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80%责任。车主焦先生没有尽谨慎、文明驾驶义务,在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不报案,负20%责任。因为焦先生的小汽车投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赔偿。对原告冉小姐给宠物狗诊疗的29000多元花费,法院予以认可,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令作为被告二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比例赔偿原告7400多元。

法 官 说 法

主持人

车撞到动物,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宠物狗,属不属于交通事故呢,这类事故应该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呢?

郑烨法官

主持人

本案中,原告冉小姐,也就是狗的主人提出的部分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记者调查发现,在媒体报道过的类似案件中,不少狗主都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特别是一些名贵犬被撞伤撞死,索赔金额会更高,您怎么看待?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指能够体现某一特定人的性格、气质、品质等特征的特定财产,如照片、信件、至亲的遗物、奥运会金牌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第一该物品可以象征人格;第二,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第三,具有纪念意义,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长存用以纪念。

虽然有人视宠物为家人,对宠物寄托深厚感情,但并不代表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而且宠物一般也不具有长久纪念性,因此宠物不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宠物虽属于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但在纳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前,宠物主人也无权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跟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不同,车撞宠物的事故处理没有明确规定,难免会出现纠纷,警方一般也是先调解,真正协商不成就只能打官司。您认为对于这类事故,双方应该理清哪些才可能减少纠纷呢?

1.意识层面

车辆碰撞宠物后,应当认识到该碰撞行为属于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2.行为层面

汽车发生碰撞后,应当打开双闪灯,放好三角警示牌,避免发生二次事故。积极抢救受伤的宠物狗,避免损伤的进一步扩大。打电话报警,保护好现场。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进行现场拍照便于日后理赔。

3.赔偿责任分担

车主应当基于人性关怀的角度,避免与宠物的主人发生纠纷,多换位思考。宠物主人也应当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给自己的爱宠注射疫苗,戴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宠物狗乱跑、走失的情形发生。双方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进行协商赔偿。

郑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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