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雇为道路改建工程提供劳务,包工头出具欠条后销声匿迹逃债,7名农民工越级信访,经引导诉至红安法院。近日,承担垫付责任的县公路局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举为7名农民工追回了18.06万元的欠薪。

熊某某、余某某等7人均系红安县华河镇村民。2013年,受吴某某雇请,在红安至熊河公路改建工程一期土建工程务工。经结算,吴某某应支付7人劳动报酬共计18.06万元,吴某某以手头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吴某某均百般推诿、迟迟不予支付。此后,竟然外出逃债、信讯全无。本想靠务工改善家境的7名农民工感到悲愤交加,认为讨债无门的他们相约向国家信访局寄去信件上访,请求帮助追回欠薪。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督办函件转至了县信访局,该局联系到这7名农民工,要求他们选择法律途径依法维权。7名农民工表示,此前没有打过官司,不懂法律规定,且欠债的包工头已远走高飞,感到告状无门万般无奈之下走上了信访之路。

7人来到红安法院后,该院立即启动便民绿色通道,为他们指定了律师代理。3月12日,熊某某、余某某等7人一纸诉状将吴某某及分包该工程给吴某某的某市政公司以及发包该工程给某市政公司的县公路局、承包工程现场负责人陈某某一起诉至红安法院,请求连带支付劳动报酬。该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吴某某送达应诉法律文书。

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7原告为吴某某提供劳务,吴某某应当支付足额的劳动报酬。吴某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将工程分包给某市政公司,该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被告县公路局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条件的某市政公司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因其拖欠某市政公司工程款导致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在欠款范围内垫付工资款。陈某某系某市政公司委托的现场负责人,在工程中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依法作出了吴某某偿付7原告18.06万元,被告县公路局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垫付,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县公路局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这起因包工头逃债引起农民工激愤信访的案件在法治轨道得到解决。众原告感激地说:“本以为人跑债废,是法院替我们伸张了正义。”

(供稿:红安法院 程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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