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韩剧《汉莫拉比小姐》里有一段剧情,讲的是男上司通过手机给女员工发露骨短信和裸体照片。女员工一看这是性骚扰啊,就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核实之后开除了男上司,男上司不服,把公司告上法庭。

【今日普法】别以为没碰到就不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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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男上司辩护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示,男上司又没摸过女员工,怎么能因为几句话就判定男上司有错进而把人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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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律师是在为他的当事人强行说话,不过确实有很多人认为触摸了才能算是猥亵,口头和通过聊天软件的“随便说说”,还构不成违法行为。关于这一点,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那就大大错了。

即使没有触摸,只是给对方发送露骨信息或色情图片,也可认定为猥亵。今年一月,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让阿欢没想到的是,在她付了车钱之后,司机韦某仍通过微信不断联系她,还约阿欢出来。面对韦某的邀约,阿欢表示了拒绝。哪知道韦某不加收敛,还语出挑逗,变本加厉的给阿欢发送淫秽的图片和视频。

阿欢报警之后,警方表示,韦某行为已属于猥亵,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韦某行政拘留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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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我国,通过网络,或者是其他联系方式发生的未触碰猥亵行为,有的时候不只违法,还有可能升级为犯罪。

比如说,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有这么一件案子,一男子骆某通过QQ向女童小羽言语恐吓索要裸照。被小羽拒绝并删除好友之后,骆某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向小羽施压,再次加为小羽的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用另一个QQ号加小羽好友。

做完这两件事之后,骆某一面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威胁恐吓,一面利用周某继续施压,迫使小羽自拍裸照通过QQ传送给他观看。裸照到手之后,骆某又以裸照为要挟,要小羽与其见面并开房。小羽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骆某于前往宾馆的途中抓获。

最终,骆某因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认为这个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网络软件诱骗、强迫或使用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观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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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有触碰并不是认定猥亵行为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触碰,如果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自尊、心理健康,一样有可能会被认定猥亵。

科技的进步给我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也使得心怀不轨的人获得了更高级的作案工具。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法律当然也在与时俱进,打击因时代变迁所产生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上面的指导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小编注意到以上两个案例的受害人,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报警寻求帮助。也许正是因为在传统的观念之中,猥亵需要触碰。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他们无法认定,自己正在遭受的一切究竟算不算得上不法侵害,所以小编将这两个案例分享出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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