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上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

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某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以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14万元。孙某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0.6万元。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购得,并以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1.42万元。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孙某、朱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15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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