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虚假销售口罩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于4月14日作出如上判决。

2020年2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萌生以出售口罩为名义实施诈骗获利的想法,并通过手机微信聊天群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2日,被害人季某某在手机微信上看到张某某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后便信以为真,添加张某某微信好友后向张某某购买口罩,张某某谎称自己是浙江温州人,在云南有生产口罩的工厂,被害人季某某分三笔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5330元的货款后,季某某与张某某失去了联系,且被害人季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

2月8日,季某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报案,3月25日,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审讯过程中,张某某还交代在诈骗季某某期间,对另一人以出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骗得人民币350元,因张某某并无口罩,故以不能发货为由推脱被害人,后被害人告知如不发货就报警,张某某将钱退还给被害人。

获悉该案后,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证据,并就指控犯罪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为案件的快捕快诉快判打下坚实的基础。4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在喀喇沁旗公安局提请批捕。次日,依法从快对张某某批准逮捕。4月7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该案自审查批捕至提起公诉,仅用时7天。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全面审查及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详细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解释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以及同意具结的法律后果,回答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张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在具结书上签字捺印。鉴于张某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喀喇沁旗检察院建议喀喇沁旗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喀喇沁旗法院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4月1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度关注案件线索。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联系,构建防疫期间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实现快立、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在下一步工作中,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依法打击涉疫犯罪,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营造有力的司法环境。

“涨知识”时间

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程序适用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该制度,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全部诉讼阶段,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

2.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的效力如何?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将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意见,需要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三方在场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约束力,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具结书向法庭提起公诉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反悔,将失去从宽的机会,检察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3.检察机关如何提出量刑建议?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由此看来,量刑建议是非常全面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准确判断。同时,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来源:赤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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