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轿车不超18万元,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从严控制,

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两个《办法》均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

《办法》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现“四统一”管理,即: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办法》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划定了红线,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云南省要求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这些重点需要注意

《办法》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有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在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方面,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和监督电话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发生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党政机关发生下列10种情形,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名下的;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违反规定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的;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办公用房配置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办公室应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不按照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来 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云岭先锋、昆明发布、中国新闻图片网等

编 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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