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需要履行增值税预交义务,如果是工程进度款必须履行缴纳义务,那如何区分预收账款。

看合同

首先先看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和相关预收条款。一般税务机关判定收款是否属于预收款,通过合同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相结合。

单从合同开工时间可能不够准确

比如某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2月,但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开工后一个星期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一个月内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预收款。

首先,虽然实际开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开工时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实际开工日期,那么税务机关也是讲理的,不会死扣合同时间。

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预收款的支付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认定是预收款。

最后,一般的施工项目才开工一个星期,不可能完成1000万元产值,因此这1000万不可能是进度款,属于预收款。

但是目前出现各地区执法不一致的,对财税法规条文理解也不一致,很多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预付款”只能是在合同开工日期之前支付,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支付,而这在实际业务中是不太可能的,尚未签订合同之前,对方何来预付的权利?

如果有,只能算是订金。而签订合同时间往往都超过一个月,基本都在正式开工时或者开工后双方才能完成合同签订手续,按此确认预付款基本也没有几个工程能够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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