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屠某某为了归还因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个人借款,利用直属项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支付民太建材货款的名义套取宏润建设的资金,并擅自以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部的名义委托民太建材将收取的货款共计448万元支付给张某、叶某,用于归还拖欠张某、叶某的借款。屠某某作为直属项管部经理,负责宏润建设承接的佛山A地块项目、南海灏景某二期项目、顺德雅居乐一期C区项目、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等项目工程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并对每个工程项目的人、财、物进行统筹管理,同时也负责工程材料款的核对及申请拨付、工程款的催讨等事宜。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宏润建设一项目经理以申请个人费用的方式,及利用职权委托施工方向他人支付款项,共计挪用资金448万元,获刑3年,因其还因合同诈骗罪获刑11年,法院合并执行13年6个月。

2005年,屠某某开始担任宏润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2008年11月,屠某某被聘任为宏润建设广东公司直属项管部经理。该直属项管部为宏润建设的职能部门,协助宏润建设在广州市承接工程业务、签订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等。

屠某某作为直属项管部经理,负责宏润建设承接的佛山A地块项目、南海灏景某二期项目、顺德雅居乐一期C区项目、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等项目工程与建设单位的联络,并对每个工程项目的人、财、物进行统筹管理,同时也负责工程材料款的核对及申请拨付、工程款的催讨等事宜。

2006年2月至2012年6月间,屠某某在承建宏润建设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以现金等形式为佛山A地块项目、南海灏景某二期项目、顺德雅居乐一期C区项目共计垫资393万元。2008年1月至2013年7月间,屠某某以取得及处置房产、申请宏润建设支付其个人费用等形式从宏润建设拿到资产共计572.6万元。

2012年3月,宏润建设与民太建筑材料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民太建材提供商品混凝土用于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建设。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屠某某为了归还因其经营活动产生的个人借款,利用直属项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支付民太建材货款的名义套取宏润建设的资金,并擅自以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部的名义委托民太建材将收取的货款共计448万元支付给张某、叶某,用于归还拖欠张某、叶某的借款。

2013年底,万某代表宏润建设与民太建材进行混凝土货款结算,其中西樵雅居乐花园项目共发生混凝土货款1658,37万元,宏润建设已经支付1438万元,随后民太建材向宏润建设反馈了448万元被委托支付给他人的情况,要求宏润建设予以解决,不然不出具混凝土质量保障书。

2015年6月18日,屠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屠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3年;且此前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新发现的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对于违法所得448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宏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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