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批复首个资质外技术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

来源:新区生态环境局 魏子文

近日,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对“江西联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精度金属掩模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该项目环评文件为南昌航大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编制,是赣江新区批复的首个资质外技术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

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以及《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在赣江新区“先行先试、制度创新”政策指引下,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技术单位提供技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率先在江西省受理符合“公告”要求的资质外技术单位负责编制的环评文件。此次项目受理,将充分激发江西省环评市场活力,建设单位也有更多选择环评编制单位的余地。

下一步,新区生态环境局将对进区服务的技术单位按“公告”要求进行考核,技术单位需要提供符合“公告”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并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审批杭埠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 引 号: 002985878/201904-00122 信息分类: 180100/10
内容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 发文日期: 2019-04-08
发布机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4-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名 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审批杭埠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 号: 皖环函[2019]483号 关 键 词:

六安市水利局:

《杭埠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40000-76-01-020116 )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2019年2号),“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你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为水利行业事业单位,不符合公告中相关条款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审批《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六安市、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金安区、舒城县、肥西县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22日

抄送: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六安市、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金安区、舒城县、肥西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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