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7日披露了张娜与国融证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娜的再审申请。

因父亲病危去世请假

据悉,张娜原为国融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法律风控岗位员工,2017年10月10日,张娜得知父亲病危的消息,紧急办理请假手续返回老家探望,且征得了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但是由于亲人去世,需要请一个月的假,并在返岗后第一时间去补办休假审批流程。国融证券却就此解除了与张娜的劳动合同。对此,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国融证券支付张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

因“请假变脱岗”被国融证券“炒鱿鱼”

2017年11月8日张娜返京,并于11月9日上班,在OA系统中填报休假流程(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事假、11月1日至3日丧假、11月6日年休假)。当日,上述流程经过人力资源部以及运营支持中心的审批批准,但均在11月13日被部门经理XX昱以“经研究决定、不予准假”为由审批退回。对此,张娜表示自己在返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了请假流程,且已经相关节点审批通过。而国融证券则表示,审批通过的二个节点没有对1个月假期的审批权且仅是流程的过程,最终的审批权是在主管高管或总裁。

2017年11月13日,国融证券向张娜送达了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张娜自2017年10月10日起脱离岗位,不接受公司安排,未履行工作职责,未按公司及部门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严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及项目进展,在公司内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决定2017年11月13日解除合同。”对此,张娜对国融证券认定事实及解除理由均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审请。

一审判决合同属违法解除 向张娜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娜直系亲属突发病重去世,张娜在紧急情况下,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公司直管领导以及人力资源部分领导的同意,回家处理后事并抚慰亲人,既属人之常情亦符合职员享受工丧假、路程假的相关政策。法院结合国融证券公司在张娜休假期间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且还在月底统计考勤之时与张娜确认休假的性质,以及张娜返岗后第一时间补办休假审批流程中人力资源部、运营支持中心均当天审批通过等事实,认定张娜的回家处理直系亲属去世期间,不属于旷工性质。国融证券公司解除通知中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除,应向张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2410.36元。

再审申请6万元年终奖被驳回

张娜除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410.36元的,还同时提出要求国融证券支付2017年年终奖6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只判决国融证券应向张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而对年终奖事项并没有予以支持。张娜不服,提出了二审。

张娜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据此做出年终奖发放判决的利润决算表、证人证言等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方面存疑,不构成反驳再审申请人6万元年终奖主张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二)两审法院在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瑕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国融证券称,公司发放年终奖的原则、依据及考量因素具有证据支持,公司并未向张娜所属部门的员工发放过2017年度年终奖。且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在年底时对员工工作表现的物质奖励,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现行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底支付员工年终奖。此外,公司的《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适用对象。张娜不具备规章制度规定的获得年终奖的条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娜的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张娜的陈述,可知其所主张的年终奖金系根据员工业绩、部门绩效考核及用人单位盈利情况来确定支付的项目。张娜所属部门2017年度业务的利润决算表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均显示该部门当年业绩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而张娜所属部门员工工资支付明细内容记载,亦没有国融证券公司向张娜所属部门员工支付年终奖的相关记录。因此驳回了张娜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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