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现有非标车2022年全面禁止上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4月26日表决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去年首次审议,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反复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42条,首次明确目前我市现有非标车的最终使用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使用期限届满后,将不得上路行驶。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备案等

条例明确了我市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备案、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行业监管以及非机动车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禁止生产、销售非标车

不能登记上牌的可退款或换车

我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该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我市对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公告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品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销售者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和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的方式,主动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已列入产品公告。

为了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条例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产品公告,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款或者更换车辆。条例还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禁止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等,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戴头盔

违者最高罚50元

条例还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对于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这些年轻人青睐的新型交通工具,条例没有简单采取一律禁止上道路,而是给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条例规定其不得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此外,考虑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客观上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导致重大伤亡的比例,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条例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予以规定。

条例明确“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并规定未佩带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外,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来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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