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君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从部队领取报到通知书、行政介绍信、退役证等资料后,须在报到通知书上的期限规定内,到安置地退役士兵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流程可以参照《注意啦!今冬士官转业安置报到方案流程!》。

按照上述方案流程完成地方报到后,直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安排上岗为止,这段时间属于待安置期间。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是部队工资发放至7月份。参照往年各省安置办寄发报到通知书的时间,在7月份办理转业费结算时,有的提前1、2个月就已经将报到通知书送达了部队,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即须回部队办理转业安置手续,然后去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是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在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后,截止其开具行政介绍信安排上岗止,可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标准,今年已经上调。由以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调整为“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相比旧标准操作性更强。

该项新规,适用于今年8月1日以后退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目前,黑龙江省已经于2018年10月11日正式出台《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17号),该项意见已经执行了新规明确的补助标准。

三是待安置期间,享受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四是接收单位未及时安排上岗,有生活费补助。按照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后,应当在一个月安排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安排上岗的,应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具体发放标准为,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安排上岗为止。

提示:待安置期间的具体时间问题明确。待安置期间的时间,并不能具体到几个月,由于各地安置主管部门在计划单位、接收档案、积分选岗等等方面的时间,并不是统一进度的时间,故有差异,但原则上从报到后不超过6个月,安排。

譬如黑龙江最新意见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故其待安置期从办理报到到安排上岗的时间,也只有3个月左右。具体时间不统一,各位安排工作的战友,请服从安置地主管部门的安排。更多待安置期间问题,请在军路输入:待安置期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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