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企业不能以“档案未转到用人单位”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6.企业如果以“未与员工签订合同”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应怎样证明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我们不知道的事多着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分析分析企业、员工和社会保险之间的问题。

1.企业以试用期为由,部位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企业不能让员工承诺“资源弃缴社保”,不仅不合理而且违法!

有些企业与员工签署承诺书,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险金将作为员工工资部分直接付给员工。依据《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

3.企业不可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员工社保,如是缴纳社保是企业基本义务!

自2019.1.1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随着大数据的普及,企业通过虚缴员工社保以节约经营成本的行为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4.企业不可以用为员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代缴纳社保!

企业与员工不得私下就保险费用进行约定,即企业支付现金,由员工自行办理社保的做法不可取。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5.企业不能以“档案未转到用人单位”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未获取员工档案并不能作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其30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6.企业如果以“未与员工签订合同”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应怎样证明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员工可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工作证或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所用登记表和报名表、考勤记录等证明自己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7.社会保险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以上关于社会保险与企业、员工之间不可磨灭的关系,小编已经给大家分析的很清楚了,大家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上当受骗”!有问题都可以问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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