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顶上热搜的#张雨绮#确实让观众吃了很长时间的瓜。

  2016年10月张雨绮与袁巴元结婚。

  2017年11月诞下龙凤胎。

  2018年9月26日被曝夫妻俩持刀发生争执。

  2018年9月27日,张雨绮通过经纪人宣布与袁巴元协议离婚。

  至此网络上的风评皆为张雨绮果敢、霸气、女中豪杰

  更有金句名言“不合适的人就不要在一起了”

  “结婚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开心”

  “我的底线是我又不怕失去你”等等一时间风靡

  当然现在大家知道了,这些是她的经纪人的炒作手法。

  2018年11月5日,被曝张雨绮与袁巴元牵手街头,疑似和好,但未有确实证据。

  又引起张雨绮人设崩塌之风,评论中冷嘲热讽。

  对于律师首先最容易面临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案件,2018年全国综合离婚率高达30%(智研咨询网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婚庆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预测报告》),这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其实离婚率对于律师来说不是一个影响因素,但确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最难解决问题之一:

  财产问题怎么界定?

  具体怎么分配?

  儿女怎么抚养?

  继承关系怎么确定?

  寥寥几句话,已经涉及《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等至少90条法条,足以见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张雨绮式的离婚是我们所借鉴倡导的吗?

  当然不是,如此迅速结婚和离婚看似是满足了很多年轻人对于感情等事情处理的效率以及想象的婚姻效果。我们避开艺人特殊体质造成行为的各种放大,结婚是很容易的,但作为普通人离婚是需要付出很多代价的。所以当遇到下面这个案例,法院作出这样的好处理方式。

  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二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3月,瞿某与张某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8年7月10日,瞿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自己愿意做出改变,善待妻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瞿某亦表示,愿意给张某一次机会,但如果张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做改变,其会再次起诉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为婚姻设置六个月冷静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六个月冷静期内均不得起诉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瞿某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这六个月的冷静期是不是很眼熟,似乎跟哪个知识点重合:

  ——来自民事诉讼法张进德老师重点强化班讲义

  虽然很相像但其实并不一样的概念。

  讲义中我们学到的是对于法院已经裁判的符合条件的离婚类案件再次起诉的被动六个月处理情况(强制性不可随意起诉)

  而本案中,是诉讼后主动冷静处理的性质。

  法官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逐渐减弱,婚姻家庭解体诉讼逐年增加。为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矛盾化解难度不断加大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冷静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下方简称“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1.以民事调解书设立离婚冷静期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第四十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设定冷静期,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意见中的冷静期是诉讼期内的冷静期,而本案中的冷静期则是诉讼后的冷静期,二者虽具有不同之处,但设置冷静期的目的均在于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民事调解书的出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同意暂缓离婚事宜。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最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六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即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冷静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期限的上限,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2.民事调解书中设立离婚冷静期之益处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可能会以判决不准离婚结案。与之相比,通过设置冷静期调解结案更具有优势。

  首先,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在心理上会认为,给予离婚缓和期的是同意调解并设置冷静期的原告而非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其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冷静期,并努力修复婚姻关系。同时,冷静期的设置,也会在心理上给不同意离婚一方解决婚姻矛盾的紧迫感,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挽救面临解散的婚姻。

  其次,对于诉请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设置冷静期也比判决不准离婚更宜接受。原因在于,一是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经过开庭、宣判等诉讼程序,还要等待宣判后的上诉期,才能开始计算下一次提起诉讼的时间。而通过调解设置冷静期,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大大缩短诉讼时间。二是调解相对于判决,更具有柔性,也有利于其在冷静期内与对方相处以及矛盾化解。

  在本案中,妻子既愿意给丈夫一次机会,故不追求判决离婚,但又不愿意吐口和好,更不愿意以和好撤诉,以冷静期调解结案,系各种结案方式中最为适宜、最为贴合当事人需求的,对丈夫可以形成解决问题的紧迫感,促使双方积极化解婚姻矛盾。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为了不让很多家庭“轻易”离婚,国家真的想尽了办法、操碎了心。

  ① 诉讼中可以有不超三个月冷静期法官通过了解处理相应问题;

  ② 通过调解可以设置六个月冷静期;

  ③ 即使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但仍给予一定的希望,不想离婚的一方还是可以经过六个月不可诉时期(无新情况新理由)解决好双方感情问题,以此拯救两个家庭。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一种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过组织调解,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当事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

  (案件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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