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 一男子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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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身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却监守自盗,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

(网络配图)

2018年10月9日,杭锦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北京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电力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项目运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项目资金50万元,至今仍未将款项返还,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接警后,杭锦旗公安局局经多方调查,核实了陈某某挪用公司租金的犯罪事实。于2018年10月30日,在经过多方调查和走访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北京被抓获,对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蜀黍提示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普法小贴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来源:平安杭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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