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一乘客抢公交车方向盘,车身剧烈晃动!乘客多是学生(视频)

重庆公交事故还未淡去,

11月4日9时09分,

湘潭市123路公交车惊现一名老年乘客

动手抢夺方向盘事故。

所幸驾驶员紧急停车并报警,

乘客们及时制止,

化险为夷。

(监控视频)

公交车载监控视频显示

当天,123路公交车从湘潭义乌小商品城开往宏信创业园方向路上,刚过了桃园站,一名坐在车厢前门旁座位、提着手袋的老年乘客却忽然走至驾驶员李攀旁要求停车。

“停车停车,我要下。”

“师傅,还没到站,我们不能随意停车。”

“我家已经到了,你不下车我怎么办?”

“师傅,真的要到站才能停。”

“停车呢,我要回家!”

“师傅,到站了马上停,就到了”

……

(市民提供视频)

驾驶员李攀3次耐心解释

“到站才能停”后,

不料老年乘客忽然暴跳如雷,

直接用右手抢夺方向盘,

并将方向盘往右掰扯,

公交车发生剧烈晃动。

李攀当即停车,拉稳车刹,并拨打了110。车内乘客也纷纷对该老人进行劝止和警告,称其“不讲道理”。个别乘客还拿起手机记录了这一刻:“大家看,就是这个老人家啊,差点让我们全车人出事,还好车速慢,不到30码,停得快……

”很快,湘潭交发集团有关负责人连同警方赶赴现场处置。

“老人家要求下车的地方没有设置站牌,我们不能随意停,所以我必须拒绝并解释原因。”李攀回忆,当时车上有30多名乘客,大部分是江声中学返校学生,大家都没有做旁观者。当天,记者联系湘运总公司湘潭县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据其介绍,湘潭所有公交线路秉承“逢站必停”管理制度,但无站区域或下一个站点未到前,驾驶员决不能擅自停车下客。老人中途要求迫停,无疑违反了这一安全生产规定。

目前,

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这种类似的情况,

湖南不止发生一次。

今年4月20日,

一辆由湖南衡阳驶往长沙的长途大巴

在途经湖南湘潭昭山收费站后重新驶回高速。

此时,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冲向驾驶室,

与司机发生争执,朝其怒吼,情绪十分激动。

随后他竟然伸手抢夺方向盘!

多亏司机牢牢把握住方向盘,

但还是可以看出车辆摆动很大。

这时,杀出一名乘客,

飞起一脚猛踹男子,

将其行为制止,快速化解了险情。

昨晚,“飞踹哥”李先生现身,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当时我是在后面睡觉,我看他们在扒方向盘的时候,我就出去给他踢一脚。

对于网友们的赞扬,李先生表示:

我觉得是应该做的,因为我经常坐车,知道高速公路上必须不能出什么差错。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是一个公民应该做的事情。

乘坐公共交通时,

总有人偶尔会坐过站,

或不小心上错车。

大部分人发现后会在下一站下车,

乘坐正确车辆。

然而有些人却偏不……

赌一时之气,结果只会伤人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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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公交乘客将整箱奶砸向司机

被依法刑事拘留!

10月29日,北京678公交车驶出洋桥西公交站时,车内女乘客邓某称自己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因车辆已驶出公交站,拒绝邓某要求。

邓某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击砸司机的手部。公交车司机躲闪中,车偏离正常行驶方向,紧急刹车后,仍与左侧车道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剐蹭。目前,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丰台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重庆一乘客中途下车遭拒怒转方向盘

被处以5日行拘!

2017年6月,重庆铜梁区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后,忽然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忽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

司机紧急停车,此时车辆距路边水沟仅有几厘米。最终,男子被行拘5日。

女子大闹行驶中的公交车,还坐到司机身上

被警方刑拘!

10 月 14 日下午 5 时左右,女子朱某在镇江新区丁卯义乌商品城公交站上了公交车,她希望公交车司机(女)帮助她将一摞东西带到姚桥镇给自己的家人,被司机拒绝了。朱某随即在公交车上向其他乘客求助,最终一位张大爷答应帮助她将东西带到车站,此时公交车已停靠好几分钟,后面陆续有公交车按喇叭催促该车离开,司机随即发动公交车。

朱某见状认为司机故意为难自己,她突然跑向前踢车门,甚至与司机抢方向盘,坐到司机身上进行拉扯。司机为安全起见只能停车报警。

事后,朱某因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刑拘。

武汉过江公交车上的这一刹、这一抱,堪称教科书般的操作

2016年5月27日下午,一辆610路公交车行驶在武汉长江二桥中部。突然,一中年女乘客冲上前抢夺方向盘,危急时刻女驾驶员临危不乱,乘客们一起将该中年妇女围在座位上,最终化险为夷。

乘车莫任性 这类行为要担责!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从各地司法判决来看,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的行为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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