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其中有涉及商业方法部分的内容,其中提及“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该发文曾一度被认为商业方法类案件审查尺度趋宽,实际上,按照今年尤其近几个月的审查趋势看,商业方法类案件绝大部分会被以非客体问题驳回。

分析原因,一部分是方案本身问题,另一部分是撰写方面的问题。

涉及方案本身,如果方案的全部内容(尤其核心点)本质上都是人为规则、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方案内容,效果也是非技术性的人为主观效果或商业效果,那么该方案本质上就不包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也就不具备“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可专利性。

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者,下面我重点想说的是撰写方面的问题,对于涉及商业场景和商业效果的方案,并非都会被以非客体问题一棍子打死,有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专利代理人的撰写经验和对此类案件的提炼包装程度。

如果代理人重点撰写内容就是放在商业场景、商业手段和商业效果上,那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这个案件后期被驳回的可能性。实际上,对于此类案件,即使涉及商业手段和商业效果,在实际方案执行中,有些技术手段也是隐含使用的,只是代理人并未从这方面进行挖掘和思考。

先不考虑创造性的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个方案,发明人给出的思路是这样的“通过最近几分钟内某个买家发起集中交易的次数与之前历史平均交易次数进行比较来确定当前交易是否正常”。

如果代理人仅仅将这段思想进行简单的文字梳理形成申请文件,显然内容仅仅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对于涉及这种商业规则的方案,代理人需要从技术角度进行挖掘,将其嵌入到技术场景下和技术实施过程中,挖掘从技术执行层面的技术点。

比如,这个方案,实际还会涉及计算机设备间交互和控制方面的技术操作,对于其中的商业术语,考虑转换为技术术语。比如从服务器角度:

“服务器接收客户端发送的服务请求,服务请求中包括客户端进行资源交换的信息;获取最近第一时间长度内客户端的资源交换信息 和在最近第一时间长度之前的第二时间长度内客户端的资源交换信息;根据最近第一时间长度内的资源交换信息和最近第二时间长度内的资源交换信息,确定针对客户端的服务请求的响应操作。”

如果这样描述,至少包含了技术场景“客户端向服务器发起需要进行资源交换的服务请求”,并且涉及了计算机之间进行交互的技术特征和响应服务请求的技术特征,可以达到“合理进行资源交换、节省网络服务资源的技术目的”。

综上,作为专利代理的从业者,要对这方面案件予以重视,最大限度从技术角度进行挖掘和描述。

作者简介

王文红

专利事业部华北区电学部总监

资深专利代理人

2012年进入专利代理行业,曾经在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为华为、阿里巴巴、大唐电信、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移动研究院的认证代理人,曾评为华为公司B级别代理人。其代理及指导助理撰写的专利新申请超过500件,国内OA答复超过400件,国外OA答复几十件,PCT案件超过50件,复审案件超过30件,拥有较为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2017年加入超凡集团后,任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指导老师,主要负责国内电子与通信领域、计算机软件、互联网等方向的新申请案件撰写指导及质量核查工作

服务客户:华为、阿里巴巴、大唐电信、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魅族、移动研究院、小米科技、高德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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