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在现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中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这不就是所谓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可以理解可以理解!当然前面说到的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事件的主角---霸王条款!之所以称之为霸王条款,也就是因为在招投标中处于劣势的投标人想要拿下想要的项目就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无奈接受所有不合理的条款。今年建筑界风起云涌,大家都在观望,是否就这一波整顿就能将旧习全部剔除。近日深圳住房和建设局公布了光宇在施工招标中增加不设置“霸王条款”承诺等内容的通知:自2019年4月8日起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书面承诺不设置霸王条款,或书面申明已认真审查并评估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条款内容,如因坚持设置此类条款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招标人自行承担。看来是要掀起另一大整治风潮。具体详情跟着广建筑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通知正文:

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附件1:

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书

各投标人:

我单位 (工程名称)项目已具备在深圳市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现对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我单位承诺在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中不包含与以下条款相同或意思相近的内容:

1.XX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2.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一律不予调差;

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调整或仅顺延工期,不予任何经济赔偿;

4.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资金不能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应筹措资金继续施工,且不得因此停工。

如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条款中有关条款违背了上述承诺,我单位与中标人遵循公平原则,就相应条款另行协商约定。

本承诺书一经签订即作为中标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招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附件2:

关于设置“霸王条款”的风险告知书

(附招标人申明)

“霸王条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实践中极易引起合同纠纷,影响工程推进。《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均对禁止无限风险等霸王条款作了强制性规定。与下列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条款相同或意思相近的表达,可能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成本变化超过发承包双方合理预期,并影响合同履行:

条款一:XX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风险: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等可能造成相应成本大幅变化。

条款二: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一律不予调差。

风险:政策、市场变化等可能引起人材机价格大幅波动。

条款三: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仅顺延工期,不予任何经济赔偿。

风险: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成本大幅增加。

条款四: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资金不能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应筹措资金继续施工,且不得因此停工。

风险:发包人拖欠支付合同款项,造成承包人资金成本巨大。

招标人申明

我单位已认真研读上述风险告知书,审查了 (工程名称)项目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条款内容,并已充分评估项目实施期间各项风险因素及其可能对本项目实施造成的最不利影响,确保不会对工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如因坚持设置此类条款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招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文件中明确给出了《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书”》以及《关于设置“霸王条款”的风险告知书》,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维护招投标人的切身利益。那么“霸王条款”具体到底有哪些呢?

1、招标文件中有不平等的条件。

(1)有关工程量的变更(一般在变更或转让与分包条款时)

(2)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超规要求及退回滞后甚至挪用。

(3)评价标准模糊或者推迟公布。

(4)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金额。

2、开标后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1)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不平等。

(2)再次要求降价使招标变成议标。

(3)有关垫资的承诺。

(4)甲供设备、图纸不能如期交货时进度风险的转嫁。

3、招标结束后招标技术方案使用不平等。

注意:4月8日起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霸王条款,否则招标人后果自负!

招标人的“霸王条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对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工作的深度、加大出发的力度,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

江湖套路深,各位需谨慎!一切小心,别让自己辛辛苦苦抢下来的标成了烫手山芋。希望小编的给的信息对大家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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