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虑到三个工程的业主均为实业公司,所涉施工主体相同,争议的焦点均为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问题,本着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李明娟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通过让两位实际施工人周某、张某作为案外人加入调解的方式,将另外两个工程所涉纠纷与该案合并调解。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李明娟在调查过程中,意外得知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另外两个工程项目存在类似的纠纷亟需解决,且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三个工程均涉及到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的问题。

李法官,我们与被告方还有两个工程项目也存在结算纠纷,还涉及到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的问题,过段时间可能还需要来法院起诉。

别等过段时间了,现在就一起解决了吧!

一案牵出三起关联性纠纷

涉及工程价款约1.96亿

法官一次性“打包”化解

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1:一起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官司

2012年3月,原告广西某建工集团与被告广西某实业公司就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房地产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价款暂为人民币5500万。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人民币6500余万。

但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700余万。2019年12月,建工集团将实业公司诉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调解现场

2法官“挖”出2起关联纠纷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李明娟在调查过程中,意外得知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另外两个工程项目存在类似的纠纷亟需解决,且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三个工程均涉及到与实际施工人结算的问题。

考虑到三个工程的业主均为实业公司,所涉施工主体相同,争议的焦点均为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问题,本着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李明娟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通过让两位实际施工人周某、张某作为案外人加入调解的方式,将另外两个工程所涉纠纷与该案合并调解。

鉴于建设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施工资料繁杂,李明娟多次与当事人就项目结算相关问题进行确认。经原、被告与两位案外人四方核定,三个工程项目的总价款为人民币1.96亿元。

李明娟(左)正在进行调解

3合并调解基本完成

调解现场,法官组织当事人对已经结算的材料款、工程款、以房抵债进行现场清算,并就支付数额、期限以及开具发票和具体落实以房抵债的问题进行明确,力求调解协议内容精准、可执行力强。

经过努力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尚欠工程款的金额、支付时间等方面进行确认,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4医院大厅签字确认

法庭组织调解当天,其中一位案外人周某因病住院未能亲自到庭,而是委托另一位案外人张某代为参加调解,并表示对张某在调解中的行为均予以认可。

虽然主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已电话询问周某的意见,但考虑到案外人加入调解实际承担了一部分债务,为确保此次调解结果万无一失,主办法官认为须由周某本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更为妥当。

就在其他三方于当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周某打来电话表示须加上其与张某对调解所涉债务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意见,而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该意见加入已拟定的调解协议中。

李明娟在医院大厅与案外人周某交谈

为保证此次调解的顺利完成,李明娟马上驱车赶往160公里之外的案外人周某所在城市。在医院门诊楼大厅外,李明娟与案外人周某促膝长谈近两个小时,最终周某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而李明娟带着四方均签字的调解笔录回到法院时已是深夜。

至此,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间所涉三个工程项目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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