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晚间,云南城投发布的“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云南城投下属子公司,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4月8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借款担保人,金新国际有限公司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合计427,413,930.82 元。

云南城投控股子公司发起诉讼 要求合资股东偿还4.27亿借款本息

公告显示,2015年12月14日,东方柏丰与柏丰集团签署《借款协议》,确认东方柏丰对柏丰集团享有296,924,056.07 元的债权,该债权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40个月到期;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贷款到期后由柏丰集团向东方柏丰一次性全部偿还贷款本息;如柏丰集团到期未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逾期利息应在前述年利率13%的基础上增加每年10%的利率。

为担保上述债权,东方柏丰与柏丰集团、金新国际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金新国际以其持有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30.79%的股权为柏丰集团的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如果柏丰集团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款,则东方柏丰有权行使质权并就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各方于2016年6月24日办理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

云南城投控股子公司发起诉讼 要求合资股东偿还4.27亿借款本息

由东方柏丰开发的东方首作写字楼,位于金马碧鸡坊对面

根据公告内容,柏丰集团现要求东方柏丰偿还贷款本金296,924,056.07元及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的利息130,489,874.75元(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以及2019年4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3%的标准计算),诉讼请求总标的暂为427,413,930.82元。

同时,东方柏丰还请求判令对金新国际质押的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30.79%的股权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此次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由柏丰集团和金新国际承担。

云南城投控股子公司发起诉讼 要求合资股东偿还4.27亿借款本息

公告还指出,本次诉讼目前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而对于案件的实际诉讼进展,云南城投也将及时披露。

资料显示,作为此次诉讼的被告方,柏丰集团同时还是东方柏丰的股东之一。根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东方柏丰由云南城投与柏丰集团共同出资20408.163万元设立,其中,云南城投认缴10408.163万元,持有51%股权;柏丰集团出资10000万元,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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