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民刑分立”的处理思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又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的民刑交叉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的情况。对此情况的处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总体上规定了两种处理思路:

第一,“先刑后民”的处理思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其适用条件就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直接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要注意与下面第二种情况的区别!

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又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出借人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民刑分立”的处理思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其适用条件就是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案件之间虽有关联但不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情况。比如说,非法集资后又转贷的,对这种转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该转贷行为应按照民间借贷案件来审理。也就是说,在该种情况下,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案件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如转贷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和审理。

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7条又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即在民刑分立的情况下,如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对该民间借贷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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