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站、面壁……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 可视情况对学生

制图/宁付兴

半岛记者 孙雅琴 报道

本报11月22日讯 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纪情况时,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适当惩戒。其实,惩戒教育对于岛城市民来说并不陌生,早在2017年2月,青岛就在《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提到“学校对学生可以适当惩戒”,这也开创了国内教育性规章的先河。此次教育部重提“惩戒教育”,并拟制定了具体细则,青岛的老师、家长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为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2017年2月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被认为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教育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办法》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当时《办法》一出,青岛的一线老师、家长和教育人士多表示支持点赞。所谓‘玉不琢,不成器’‘教不严,师之惰’,青岛敢于立法来支持这一争议性的话题,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进步。然而,青岛立法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实际上学校里敢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市区一名初中学校校长告诉记者,无论是从校领导还是一线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惩戒教育”心有疑虑,即使大部分家长都能理解支持,但只要出现个别极端案例,就很容易给学校和老师惹来麻烦。

“惩戒不是量性指标,很难去衡量某一种惩戒到底适不适当,老师在具体实施中存在难以把握‘度’的情况。”一名小学六年级班主任告诉记者,现在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平时学生犯了错顶多口头批评一下,而且话还不敢说太重。她认为,青岛《办法》赋予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权,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做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的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针对学校和家长的一些顾虑,今年7月,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曾表示,将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制定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他说:“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记者注意到此次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将惩戒方式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类。每一类惩戒方式都制定得十分具体,比如“一般惩戒”的方式有: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课后留校教导;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同时,规定中也表示,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关于较重或严重惩戒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教师如何使用“戒尺”?您说了算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教育部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原则。同时,还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育部表示,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

据新华社

[各方声音]

校长:有利于把惩戒权还给教师

对于教育部拟出台的惩戒细则,岛城的教育人士怎么看?“教育的一个方面是规矩教育、责任教育,适当的惩戒也是让孩子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市区一所小学校长认为,教育部发文有助于老师适当地行使惩戒权,但也应让学生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对他”,“所以老师惩戒之前,要告知学生原因”。

岛城一所热点初中的校长也谈了自己的一点想法,“虽然教育部拟出台了具体执行细则,但我认为,过于强调范围和流程反而会让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难以落地。比如我们学校各班的学生数量多,每一次惩戒都按程序走不现实,同一种惩戒方式要让所有学生都认可也很难。”他认为,教育部发文有利于把惩戒权明确地还给教师,但只需要把底线界定清楚即可,不宜过细。

学生及家长:应注意方式方法

对于教育部拟定的具体细则,岛城的学生、家长也有话要说。高二学生小杨给记者分享了最令他难忘的一次“惩戒”经历。“那时快中考了,我撒谎逃了课。班主任知道后让我跟她一起去操场跑十圈。后来实在坚持不了了,但老师还在继续跑,在心里默默敬佩着她,从此之后再也没逃过课,并如愿考入了心仪的高中。”小杨支持惩戒教育,但他认为老师“惩戒”应该注意方式方法。

在采访过程中,多数家长对适当的惩戒教育比较支持。“孩子即将上初中,自制力却很差。初中的学习任务更重了,我希望老师多管教一下孩子,作为家长我们也会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一名小学六年级家长刘先生告诉记者。

不过,一些家长认为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别,避免对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伤害。“一般惩戒中提到了‘可以让学生在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我认为这一条就十分不妥。很多青春期的孩子自尊心很强,这很容易让孩子受到心灵上的伤害。”一名初三学生家长刘先生表示。

专家:为了孩子应多方联动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21世纪研究院院长杨东平认为,惩戒如同欣赏和激励一样,是相辅相成的,不仅是学校教育,也是所有管理的常态。“‘惩戒’在中国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人们习惯将它与‘体罚’画等号。体罚当然是不正确的,应当抵制和反对。但教育部现在拟发文提出‘惩戒教育’,主要是为了避免教师惩戒权的流失,不能让不敢管、放任自流成为普遍现象。”杨东平说。国外对于学生惩戒的措施和程序规定得非常翔实,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青岛市教科院副研究员刘永洁则认为,要想让惩戒教育更好地落地,必须得多方联动。“惩戒的效果和老师的教学手法和教育风格有很大关系,和教师、学生、家长的默契程度有很大关系。”刘永洁说,学校应该让学生、家长和老师三方达成一致,清晰地认识到,实施惩戒教育是对事不对人,而最终的落脚点都是为了孩子的成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