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话险为你
有车的朋友的都知道,车辆每年都要进行年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法扣留车辆,规定期限让车主进行年检,并处罚款和扣分的处罚。此外,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车辆未及时年检被视为免责范围。
车辆年检:指每个已经取得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都必须要的一项检测,即每年一次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给车辆做体检。 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实,车辆及时进行年检,即是对自己的保障,也是对他人的一份保障,一旦车辆未定期进行年检,车辆存有的隐患便不得而知,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如同一个“行走的地雷”,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尽管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车辆未及时年检”属于除外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将“未及时年检”一概而论,着实令人难以接受。以下,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话险,还原保险真相
2015年3月17日,董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2015年9月23日,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董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董某花费修理费4630元,保险公司赔偿给董某修理费用,后董某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取得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杨某为其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杨某就该起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经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该辆杨某驾驶的客车该年度还未进行年检,而且仅逾期一天,故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进行拒赔。
案件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条款约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为由免赔。
案件经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指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案例中,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A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而董某在B保险公司公司全额赔偿后,授权其向杨某追偿。
故法院判决,此次事故中B保险公司有权以追偿杨某责任,向A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金理赔款共计4630元。
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A保险公司以“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免赔责任。因交警部门在认定该交通事故责任时并不涉及对车辆的检验,故该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存在有安全隐患,且对于小型轿车新车的检查,规定着六年内检验只是做形式上的审查。
基于此,因为涉案车辆为小型轿车,且未按规定检验并未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以,涉案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通过年检这两者之间并无关联性。如果按照公司据此条款进行拒赔,则有违公平原则。
综合以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聚焦案例核心,让拒赔无处遁形
首先,深究机动车实行定期检验制度的原因,无非是为了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确保行驶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设计“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检验未通过的”格式条款,从条款的设置目的理解,是为了督促投保人按时对保险车辆进行检验,使投保车辆属于性能合格的状态,从而避免投保车辆危险系数增加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过重的风险。
但是,车辆年检是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民事行为,不能仅以发生事故时未年检而拒赔。
其实,就目前来说,随着造车技术的不断成熟,私家车车检流于形式等弊端逐渐显现,要求废除私家车年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2014年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后,机动车的检验周期明显放宽。
该意见明确了: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以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即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其次,探究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公司未经年检的车辆一概允以免赔的格式条款亦不符合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
在实际中,投保车辆未按时年检,并不必然能够得出车辆检验不合格、投保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结论。
只有车辆未经年检存在安全事故是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根本、最有效的原因,且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方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检测认定车辆发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允以拒赔。
写在最后:
在实际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审验并不一定因果关系,车辆不年检也不不然加重交通事故的后果。所以,保险公司在进行核赔时,不应当一味地从条款出发,应当考虑到整个事故的方方面面,谨慎思考是否理赔。我想,伴随着保险市场的趋向成熟,一些过于严苛或是脱离现实的条款的条款应当得到改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