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自治州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81号)要求,现就昌吉州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二、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昌吉州原二手车迁入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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