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公开宣告,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布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通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到场发表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的办案活动。

11月7日,福鼎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被不起诉人及其亲属、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等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院领导到场监督。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基本案情,阐述了因其酒精度刚达构罪标准,同时具有自首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故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现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听取各方意见。

确认各方无异议后,主持人现场播放一段警示教育片,而后由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不起诉公开宣告

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一种保障,有利于提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感,促进规范公正司法,同时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更好贯彻,在人文办案的同时,又不失法律权威,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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