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GET录屏这个技能,也许能挽回你的损失
2019年2月,为享受价格优惠和便捷服务,孙先生购买了某电商平台的年度会员资格。在获得会员资格后,孙先生定期领取优惠券,同时享受免运费等专享服务。2019年3月,孙先生发现会员资格无法下单,影响正常使用,于是将这一问题向平台反映。平台获悉后表示将会处理,但未实质性解决该问题。于是,孙先生以平台无法提供会员服务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平台公司辩称孙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可能是手机版本过旧,平台在《用户注册协议》中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了说明。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先生向法院提交的手机录屏视频证据可以证明其会员资格无法正常使用,平台构成违约,判决平台公司赔偿孙先生150元。 法律解读
而对于自身不能下单,孙先生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方,反驳用户无法下单的原因是软件版本过低,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平台公司未能对此举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赔偿责任的确定,是在综合考虑会员权益、下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孙先生因无法下单遭受损失,应在合理范围内获得赔偿。 消费提示 新《规定》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相关证据取证过程要坚持无损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和完整性原则。本案中,孙先生使用原始载体即原手机,在其本人在相同环境下的演示过程被录屏视频完整记录,而且各项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应当认定为存在相关事实。
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服务出现问题时要及时存证,同时也要注意审查服务协议,查看免责条款,及时备份合同,避免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