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不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签订合同价税分开,可以少交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所以签订合同要价税分开,能少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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