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涉嫌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因销售假冒名酒总金额940多万元、销售未遂金额80多万元,分别被尤溪县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以来,梁某某通过物流等方式低价从周某某处购买了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假酒,并以市场价格销往福建三明、漳州、尤溪等地,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获利300余万元。

记者王莹 通讯员 刘春凤

8年销售假冒名酒940余万元——三明尤溪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部督假冒名酒商标案

近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涉嫌假冒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因销售假冒名酒总金额940多万元、销售未遂金额80多万元,分别被尤溪县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52岁的周某某是湖南省邵东县人,2009年开始经营酒生意。在经营中,她认识了贵州省仁怀市一酒厂老板熊某某,发现该厂生产的酒品质不错,就萌发了以此冒充知名品牌赚取更多利润的想法。

周某某先从小品牌做起,买来赖茅系列的酒瓶、包装盒、箱子等,由熊某某酒厂灌好酒、包装完后再进行销售。

因酒的质量不错,口感相似度可以达到真酒的80%以上,且通过手机软件、微信等查询真伪也仅存在无法显示经销商等细微差别,许多消费者都以为酒是真的。

小试成功后,周某某觉得赖茅酒便宜,不如其他品牌酒来钱快,于是她租用一个仓库存放购买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水井坊等假酒,并进行大量销售。

2010年,在四川成都一个酒会上,周某某认识了福建省尤溪县的梁某某。梁某某得知周某某手上有很多品牌假酒,口感都挺好,不容易被发现,而且报价也符合他心里价位,两人就互留了电话。

2011年以来,梁某某通过物流等方式低价从周某某处购买了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假酒,并以市场价格销往福建三明、漳州、尤溪等地,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获利300余万元。

2017年3月以来,梁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经营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假酒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一起经营销售假酒,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梁某某在售假过程中,偶有被消费者发现销售的是假酒,其就以真酒和高额的赔偿进行私了。直到2017年,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才导致案发。

2017年9月23日,周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归案,在其藏酒的仓库里现场被扣押的假酒有1000余瓶。同日,梁某某、林某某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到案。梁某某主动将记账的笔记本上交公安机关,并带公安机关到三处藏酒的地方,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假酒700余瓶。

经查,2009年以来,周某某销售的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赖茅等假酒,共销往福建尤溪、湖南长沙、湘潭、邵阳等地,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获利10余万元。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将该案移送到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

尤溪县检察院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只有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才可能构成该罪名。经鉴定,送鉴的茅台白酒酒精度不符合GB/T 18356-2007要求,其余鉴定指标均符合要求。而白酒在我国没有等级划分,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次充好”。

因此,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确凿的证据,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最终,尤溪法院依法分别判决周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