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丹江口的商家们!再不要这样做了!派出所已经正式行动了!

生活在丹江口这座城市里,

一江清水穿城而过,

绿树,青山,碧水覆盖全城,

犹如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氧吧里,

让所有市民不胜欢欣...

然而,风景固然是很美的,

但噪声的问题还是经常困扰这市民,

尤其住在沿街的丹江口市民不胜其烦,

沿街商家开业、做活动,

高音喇叭的噪声让人不堪其扰..

现在,小编要正式告诉这些,

利用音箱、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促销

的商家和个人,

千万别这么做了!

警察叔叔已经开始行动了!

均州派所商业噪音扰民专项整治

为深入推进丹江口市五城联创,建设宜居文明城市,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十月中旬以来,均州派出所联合市环保局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生活噪声专项整治,重点解决商业宣传中存在的噪音扰民问题。

为了整治利用音箱、高音喇叭进行商业宣传促销的扰民行为,在此次行动前期,均州派出所统一印制了《严禁噪声扰民告知书》,并深入辖区居民集中反映商业噪音扰民严重的均州一路、丹二路财富广场周边商铺进行巡查、宣传,逐一进入街边商铺与店主沟通获取支持理解。后期接到群众投诉后,均州派出所民警联合环保执法人员携带检测设备,现场对被投诉的店铺进行噪声检测,对达到噪声标准的,责令店主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多次扰民被群众投诉的,依法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行动中,共发放《严禁噪声扰民告知书》100余份,宣传教育业主、店员和群众200余人,各店铺业主纷纷表示严格执行告知要求,不再噪声扰民。

城市的安静与和谐,

是所有人共同的义务,

保持城市的干净、整洁、安静,

保障每一位城市居民舒适的居住环境,

是所有人共同的责任!

每一位商家,

请严格自审自己的行为,

还丹江口一片安静、祥和与美好!

停止你们释放噪音的商业行为!

民警提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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