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等现象将受严厉处罚
摘要:行动中,开发区交警对 “长江路”附近路段的机动车违法停车、商户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执法整治,在发现有多家商铺擅自于店前汽车停车位处放置旧单车、旧摩托车、杂物等行为时,交警现场对部分商户进行了警告教育,并表示会陆续开展二次巡查,进一步确保专项整改持续且彻底。小编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多数车主对交警的专项整治十分支持,“很多道旁的停车位,被商家放个‘专属车位’的牌子强制私占,想找个停车位真难”,还有车主表示“本来停车位就很紧张,商家再把门市前的私占了,没办法,有时就只好停到道边”。
作为有车一族
你最头疼的是什么
开车十分钟
停车半小时???
“开车容易停车难
车位难找真心烦”
想必很多司机朋友们
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市民的生活便利了很多
但“停车难”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市民常常会见到个别商家
为了占据门市前的停车位
绞尽脑汁想办法
例如在公用交通位置上设置
“专用车位”、“请勿泊车”、“禁止停车”
警告牌或放置锥形桩等
这些“占道”行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
增加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
营口开发区交警大队
面对此类行为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非法占用
公用停车位等现象
整治行动
行动中,开发区交警对 “长江路”附近路段的机动车违法停车、商户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执法整治,在发现有多家商铺擅自于店前汽车停车位处放置旧单车、旧摩托车、杂物等行为时,交警现场对部分商户进行了警告教育,并表示会陆续开展二次巡查,进一步确保专项整改持续且彻底。
据了解,今后,交警部门将继续不定时对区内非法占用停车位及路边违停现象进行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还路于民。
法律连接
根据《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交警提醒
广大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贪图个人的方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出行。开发区交警大队表示,对于违停、侵占公共停车位和占道经营而导致交通拥堵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严厉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大家声音
小编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多数车主对交警的专项整治十分支持,“很多道旁的停车位,被商家放个‘专属车位’的牌子强制私占,想找个停车位真难”,还有车主表示“本来停车位就很紧张,商家再把门市前的私占了,没办法,有时就只好停到道边”。不过,也有商家表示,“如果门市前没备有空闲车位,会影响到生意”,而且“还遇到过有私家车主把车停在门市前多日,车上还没有联系电话,影响货车驶入卸货”。
城市是大家
车辆规范停放
既需要职能部门的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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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鲅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