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B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订立婚约。两人凑合了一年多后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在此时间段内,男方A共计给付女方B彩礼金21200元。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并且从相识到现在没有共同生活过,现起诉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21200元。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A没有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自己是原告A明媒正娶的妻子,因此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B共接收原告A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因此,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被告B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彩礼14840元。

律师分析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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