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综上,遭遇强奸时被害人选择主动递上安全套,通常都是已处在特殊孤立无援的客观环境中,双方之间也无感情基础,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级从属关系,对被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强制和心理强制),使得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被害人为了尽量减少行为给自身造成的伤害不得已而为之,事后悲痛不已,及时向亲朋求助,拨打110报警。具体如何区分,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准确评价,具体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身体状况、被害人事后的反映等因素,以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文/吕孝权律师

危机时刻,拿刀还是拿套?

这个问题一直便争论不休

不过,很多人都会担心

拿套会不会影响定罪?

听律师来解答!

在强奸无法避免地要发生时,递上安全套,到底是对自己的保护还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当彭晓辉教授数年前第一次讲到“递套”这一观点的时候,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不幸遭受强奸时,递上安全套,出发点显而易见,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避免感染性传播疾病。而反对者对这种做法最大的反对意见就是,这会影响对强奸事实的法律认定。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安全套,就没办法认定强奸的事实了吗?小爱带着这个困惑请教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吕孝权律师,快来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吧!

戴了受害者给的套就不是强奸?律师:你想多了!

停止性侵害!

一、递套=不反抗=不能认定强奸罪?并非如此!

有人认为,主动给强奸犯递上安全套,视为被害人不反抗,据此认为强奸行为难以认定。果真如此吗?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尽管上述三部委《解答》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为由予以废止,但其基本精神和理念内涵早已被司法实践所广泛吸收和运用。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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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体力的差异让女性受害者其实很难反抗和逃脱

二、违背被害人意愿是认定强奸罪的最主要依据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核心要素是违背被害人意愿(我国只认可女性被强奸)。实践中,认定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

1. 案发时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除了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也要考虑案发当时被害人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2. 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

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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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

3. 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实践中有两种可能性: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很明显,前者不属于强奸行为,而后者属于强奸行为。

具体如何区分,笔者认为,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准确评价,具体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人的身体状况、被害人事后的反映等因素,以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综上,遭遇强奸时被害人选择主动递上安全套,通常都是已处在特殊孤立无援的客观环境中,双方之间也无感情基础,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级从属关系,对被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强制和心理强制),使得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被害人为了尽量减少行为给自身造成的伤害不得已而为之,事后悲痛不已,及时向亲朋求助,拨打110报警。如此种种,充分表明,被害人主动递上安全套发生性关系的这个举动,是根本违背其本人真实意愿的,符合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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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递了套就不是强奸了!

三、不幸遭受强奸后,要怎么做?

那么,当不幸遭遇了强奸,我们又该如何留存证据,避免出现强奸案件的认定困难呢?下面是一些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要点:

1. 第一时间报警

遭受侵犯后,被害人必须第一时间报警,以免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首先,案发现场的痕迹、遗留物(如现场遗留的毛发、安全套、擦拭纸巾、衣物纤维[内衣裤]等物证)等证据极易因现场的变动或时间的推移而变动或灭失。举个例子,比如在理论上,一般活体的阴道提取物仅可在2-3天内检出精子(在不排泄或清洗的情况下)。其次,及时报警更容易使办案机关确信被害人对于性行为是持排斥态度的。在熟人强奸案中,报警时间是司法机关认定被害人主观意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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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原因会让你沉默,但如果你寻求正义,会有人支持你

报警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受案回执。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公安机关有为被害人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制作笔录时应尽量详细,注意描述歹徒的身体特征,同时注意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关人证、物证线索。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与嫌疑人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抓捕。

歹徒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的,一般较好取证:如有无争吵、呼救的声音,现场有无挣扎、搏斗的痕迹,被害人有无口鼻捂痕、颈部扼痕、勒痕、捆绑痕等;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归案的,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体表有无呈现抓痕、咬痕,衣物上是否呈现撕裂、切割、磨损等挣扎反抗痕迹,现场有无散落的衣物碎片、钮扣、绳索、血迹、毛发、擦拭纸巾等。另外,被害人的内裤、内衣的提取,现实中很多被害人第一时间将撕裂或磨损的内裤、内衣遗弃或穿着离开现场后遗弃,导致附着在内裤、内衣上的精液等微量物证无法提取,甚至能印证暴力存在的直接证据也最终灭失。因此,被害人在报案时,应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上述衣物的去向并进行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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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服装都不是性侵的理由,但记得保留证据

歹徒采取胁迫手段实施奸淫的,一般可通过固定犯罪嫌疑人口头或者书面胁迫的证据,如语音、通话、邮件、信息的记录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恶害相通告(例如利用职场的职务权利、身份地位、权力控制等)的行为。对于胁迫行为是否足以引起被害女性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则可以从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年龄对比、双方对于对方身份信息的了解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

歹徒采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一般可从被害人事前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反抗能力、性防卫行为和防卫意识的表现切入,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就上述事项的事后表现亦具有证明效力。如现场有无酒精、毒品、麻醉品、迷幻药及包装物,被害人案发前、案发后的行经路径有无监控录像、有无遇到相关证人,据此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相关物品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或者发现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时,对该条件加以利用。

对于发生在室外的强奸案,现场是否遗留犯罪痕迹物证跟犯罪行为动作和现场的环境有关。例如现场在郊区、农田、山林、河边等处,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可能性就大。在城市街道、胡同现场等处,如现场上有较多的灰土和可能留下足迹的客体,也能留下痕迹物证,即使现场上没有灰土,还可能留有血迹、精斑、毛发、衣物纤维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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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要立即清洗身体

遭受侵犯后,直到鉴定前,被害人都不要清洗身体任何部位。很多受害女性基于羞愧感,会主动在第一时间清洗身体、丢弃内裤等衣物,直接导致第一手物证灭失,这是不可取的。如果因为没有第一手物证,而导致无法追究强奸犯的刑事法律责任,无疑这是被害人遭受强奸后,所受到的又一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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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犯让你感到不适,但这不是你的错,保留证据很重要

3. 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及生物物证提取

无论是否选择抵抗,也要尽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挠的痕迹,对于抵抗痕迹的鉴定,有助于判断当时的情况。案发过程中,要尽量将歹徒的体貌特征、口音等记下。被害人身体有损伤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身体损伤程度作伤情鉴定,如体表、阴道及衣物附着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应要求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第一时间提取;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女童阴部有损伤的,公安法医一般不作鉴定。监护人可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如医疗机构需提取外阴或阴道擦拭子,建议商请侦查人员或者法医到场见证,以证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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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跟进案件进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拟立刑事案件侦查的,报案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在受理后三日内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控告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一言以蔽之,强奸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以“是否(肢体动作)反抗”为必要条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妇烈女那样去要求当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宁死不从,这样是不符合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保障要求的。尤其是当复杂的权力(关系)发生作用的时候,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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