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率,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针对当前我县城区电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突出的现象,县交警大队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工作,对违法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电动车进行拖移处罚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需按规定停放在人行 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道内乱停乱放。

二、交警大队将全天候对城区道路进行巡查,对不按规定停放的电动车拖移到保安公司停车场(公安路39号),并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罚款处罚。

三、本通告自2018年8月25日起开始实施。

遂昌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要文明出行,文明停车,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自觉遵守停车规定。

遂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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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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