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成功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作为国内商业银行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俗称“永续债”),在监管部门的政策保驾护航和支持推动下快速成功落地,这势必将推动新一波银行资本补充的浪潮。

银行发行永续债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虽然中国GDP增速有所放缓,但依然保持较高速度增长,并更加强调增长的质量和结构。在中央反复强调金融加大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政策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张,由此带来对资本占用的需求也明显提高,甚至有商业银行受制于资本补充的限制,不得不控制或压缩信贷投放。另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经营压力增大,银行信贷不良压力相应增大,很多银行随之增加风险拨备,对资本形成更高的占用。再者,随着资管新规陆续出台,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债务的清理认定,部分商业银行的表外资产面临转入表内或低资本占用资产转为高资本占用的境遇。在多重因素叠加下,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补充的压力。

自从巴塞尔协议Ⅲ被贯彻实施,银保监会推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各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组成,各级资本充足率均有最低的红线要求,资本充足率指标也反映出各银行综合经营的实力。各级资本补充的工具面临不同程度的推行难度,特别是已经推行多年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优先股,由于发行周期太长、未上市银行无法发行股份等因素,导致资本补充速度限制了银行经营,从而可能降低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所以不管是从监管角度还是银行自身来看,资本补充工具更加丰富和多元化成为一种共识和迫切的期待。在这样的背景下,永续债作为补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的工具被顺利列上日程。

银行永续债的推出路径及启示

在中国银行之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发行过永续债。2013年我国发行了第一只企业永续债,至今企业永续债存续规模接近1.5万亿元,发行主体超过400家。应该说企业永续债相对成熟的市场运行,为银行永续债的推出打下了良好基础。而在境外,银行永续债发展已相对成熟,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都曾发行转股型或减记型永续债。统计数据显示,银行的新型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中,80%为永续债。

2018年1月1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令[2018]5号),旨在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从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意见。2018年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3号》,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的条件,同时规定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2018年12月2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2019年1月17日,银保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发行不超过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成功发行首只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金额400亿元。

可见,从金融委表态推动永续债,到后续监管各方密集出台配套政策,再到最终审批放行首单银行永续债,期间不到一个月,而到最终发行落地,也刚好是一个月时间。这种首创的高效率在国内市场相对罕见,对于中国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则具有更多启发和鼓励价值。相信未来银行永续债的发行或将成为常态。

首单银行永续债带来的重要突破

(一)险资入市形成政策利好

1月24日晚间,也即中行永续债发行前夜,银保监会宣布允许保险机构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券;1月25日晚间,银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体量大、期限长,是商业银行希望吸引的资本工具重要投资者。银保监会这一举措丰富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

(二)CBS创新增强了永续债的流动性

1月24日晚,人民银行决定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使用持有合格银行永续债从央行换入央票,另外央行将不低于AA级的银行永续债纳入货币政策工具合格担保品范围。这一举措增加了投资者持有永续债的动力,提高了永续债的流动性。另外,CBS是“以券换券”,不涉及基础货币吞吐。

2月20日,央行以固定费率招标的方式开展了首期CBS操作,费率0.25%,中标总量15亿元,期限一年,本次操作交换的永续债均为中行永续债。但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商通过与央行开展CBS交易并不会形成资产出表、降低资本占用,而互换交易后所得的央票可以作为抵押品,与其他市场机构开展交易或参与央行相关操作。

(三)弹性招标带来发行创新

中行首单永续债采用了弹性招标的方式,是首单采用此方式发行的资本债券。中行永续债的基础发行量为300亿元,上弹发行量不超过400 亿元,下弹发行量不超过200 亿元,上弹触发倍数1.4,下弹触发倍数1.1。即认购达到420亿元可发行400亿元,认购达到330亿元可发行200亿元。此举为商业银行市场化发行资本工具提供新的尝试,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保证顺利发行做出了新探索。

永续债对于银行资本的价值特征

“永续债”最明显的特征,是永续。作为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应遵循巴塞尔协议Ⅲ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合格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标准,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偿付顺序: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银行的次级债务之后。

二是抵押保证: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通过其他安排在法律或经济上提高债务的优先性。

三是到期日:没有到期日,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四是赎回规定:(1)发行五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2)银行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行使赎回期权:i.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替换赎回的资本工具,并且只有在银行收入能力具有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ii.银行应证明其行权后的资本水平仍远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

五是收益分配:(1)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具备取消分红/派息的自主权;(2)取消分红或派息不构成违约事件;(3)取消分红/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银行其他限制;(4)分红/派息必须来源于可分配项目,且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或随之调整。

六是损失吸收: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有关银行永续债的重要问题剖析

(一)会计处理是债还是股

永续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如果是带转股条款的永续债,则在条款设计和审批环节都要复杂得多。永续债被称为债券,但没有期限,发行人可自主延迟付息,也不具有还本的义务,偿还顺序也在普通债券之后。

根据2014年3月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行人对金融工具不存在支付本息的义务,金融工具可记入权益,否则记入负债。因此,永续债对于发行人而言,在会计处理时更应记入权益。

但对于投资人而言,记入负债还是权益并无定论,从利于投资的角度而言,投资人更倾向于将其记入负债。

(二)损失吸收是减记型还是转股型

巴塞尔协议Ⅲ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形式规定为减记型或转股型。理论上,永续债的损失吸收也有减记或转股两种,减记或者转股的触发事件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或者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目前中行发行的永续债为减记型,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部分或全部减记;当无法生存时,全部永久减记。

(三)税务处理是税前还是税后

对发行人而言,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支出列为税后项目,不可税前抵扣,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税前还是税后抵扣,到截稿为止,尚未明确。但对投资人而言,投资优先股的股息等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而投资永续债的利息收入是否免缴所得税,也尚待明确。

银行资本工具市场及未来展望

近年来,商业银行因资产扩张和监管资本的要求等因素影响,加快了资本补充的步伐。2018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达到4000亿元,未来发行的规模还将持续扩大。资本监管的新规伴随着资本工具的创新不断挑战着银行的经营和管理,永续债便是一个缩影。商业银行依靠外部资本补充工具以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已成为新常态下的常态,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从根本上通过强化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产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以真正提高自身积累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从银行长远发展来看,内源性积累和外部工具补充两者合理平衡,才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硬道理。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原文刊于《中国城市金融》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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