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优化提升道路交通环境,西安交警长安大队科学部署、扎实开展长安辖区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长安大队建立以领导班子为首,秩序中队牵头,各科队为主要力量的停车秩序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全警上路,全天候查处,多频次巡逻,全面开展辖区停车秩序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辖区主次干道禁停路段,交叉口50米范围内,公交站30米的停车网状线,斑马线违法停车,以及校园周边、地铁站点、人流车流密集的商圈周边禁停区域违停车辆。对不按规范停车违法行为一律查处,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车辆一律拖移。同时,从严查处电动两轮三轮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对两三轮"黑车",一律上限处罚。

通过全面整治工作,减少辖区交通秩序乱点,堵点,实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通行效率显著提高。积极创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同时民警提示广大驾驶人: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车,共同维护通行秩序,安全文明出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内容来源:896汽车调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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