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12日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皆属于欺凌事件。(11月13日人民网)

在国家层面和各地政府共同治理下,校园欺凌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要全面预防和持续治理则需要制度保障,上述《办法》就是治理校园欺凌的制度保障。《办法》的亮点之一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这一情节轻微但广泛存在的现象,也明确属于校园欺凌事件,纳入治理。

从学生时代走过来的人都知道,同学之间起绰号是一种常见现象,其中大部分绰号有侮辱之嫌。今天,不少学生仍被人起侮辱性绰号。比如《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7)》披露,40.7%的北京中小学生有被叫难听绰号的经历。而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有可能会带来多种伤害。

譬如,有网友向律师咨询:“课堂上老师问我儿子的姓名时,遭全班孩子喊我儿子侮辱性外号,我儿子连着几夜做噩梦喊着别人都欺负我,对于给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我很痛苦”。即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对学生和家长都是一种伤害,尤其是学生的心理创伤不容易愈合。

还有一个更极端的例子。据一位退休教师回忆,他曾经有一个学生因为头发干枯、卷曲,被班上的好事者起了一个侮辱性绰号,这些学生每天以喊这个外号为乐。那名学生一次被刺激之后,用凳子把其中一个嘲笑他的学生脑袋砸成重度脑震荡——被欺负者也因此被拘留。

从表面上看,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虽然情节轻微,但伤害却不“轻微”,比如侮辱性绰号让有的人一辈子都难以摆脱;有的侮辱性绰号更是校园暴力事件的导火索。另外,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既不符合教育理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此,《办法》把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确定为校园欺凌事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也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对“校园欺凌”的定义,即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不过在各地治理校园欺凌方案中,广东率先明确“起侮辱性绰号属欺凌”。

所以,各地治理校园欺凌方案都应明确:起侮辱绰号也是校园欺凌事件。这样一来,既能提醒中小学生不要随便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因为这不是好玩而是一种伤害;更是提醒学校把学生间起侮辱性绰号纳入校园欺凌治理范围,严格依规处理。《办法》以专门章节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学生欺凌的教育惩戒”等,为学校处理“绰号式欺凌”提供了制度遵循。

笔者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事件,但就起侮辱性绰号而言,不仅仅发生在学生之间。比如,有的学生背地里给自己不喜欢的老师起侮辱性绰号,更有老师给“问题学生”起侮辱性绰号,这都是一种不良现象,既对他人是一种名誉伤害,又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因此,治理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这样的校园欺凌现象,我们还需要更宽广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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