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版耍无赖:

5月4日凌晨

阜阳特警一大队市区应急组民警

在配合辖区派出所带离一名案件嫌疑人时

这名嫌疑女子借醉酒

拒不配合民警工作

并使用多种方式阻碍民警执法

上演了这荒唐一幕…

民警对她进行带离时

女子使用:以头撞车、撒泼打滚、咬民警手部,诬告被民警“强奸”等方式阻碍执法。来看现场图片和视频--------

第一招:向民警发怒

第二招:用头撞车

第三招:碰瓷

第四招:慌称东西丢了

第五招:诬告民警“强奸”

女子现场抗拒民警执法的视频

民警在多次警告下,将女子强制带离现场

事情经过:

小编从阜阳市特警支队一大队了解到,5月4日1时30分,特警支队一大队市区应急组接指挥中心指令,在煌上煌KTV有一起打架,请支援城南派出所出警。巡逻组民警王祥龙、兰鑫,队员李云鹏、周康康到达现场后,发现一中年女子站在KTV门口,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派出所处警民警工作。民警耐心规劝,该女子依然拒不配合,在现场大吵大闹。民警对她进行带离时,女子使用以头撞车、撒泼打滚、咬民警手部,诬告被民警“强奸”等方式阻碍执法。民警在多次警告之后,将女子强制带离现场。经查,女子赵某,1985年人。

对于这名女子“花样百出”耍无赖的行为,网友们纷纷评论说:

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更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遇民警执法请主动配合哦!对于这名女子的行为,你有什么话有说,评论区留言哦!

通讯员:杨允志

责任编辑:薛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