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犯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

经查,黑龙江籍被告人王某甲、内蒙古籍被告人王某乙、黑龙江籍被告人王某丙、黑龙江籍被告人李某四人,多次在东胜区、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等地的洗浴中心男更衣室内,使用自备的修脚刀撬开顾客存衣柜,盗走柜内现金及手机等财物。作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06元。后四被告被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撕扯,致田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田的鼻部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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