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叙州区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大合议庭 公开审理案件

公开审判进行中。(宜宾新闻网 喻熹 摄)

宜宾新闻网11月12日讯(记者 喻熹)11月12日下午,叙州区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并邀请到该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渔民代表等共同旁听了一起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一同从宜宾市叙州区古柏镇岷江河河段小地名“庙儿嘴”码头出发至古柏镇上河街小地名“沱湾头”,后又从“沱湾头”返回到“庙儿嘴”码头的岷江河段,采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当晚罗某某有事先行离开,在21点30分时,李某某在古柏镇“庙儿嘴”码头上岸时被该区(原宜宾县)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岩原鲤、翘壳鱼、鲤鱼、白鲢、鲫鱼、鲶鱼、草鱼等各类渔获物94条,共计21.7斤。罗某某得知同伙被查获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水产品捕捞,情节严重,两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同时,李某某、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在天然水域中使用禁止工具和方法非法电捕各种野生鱼类的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还影响了案涉水域鱼类的繁殖,减少了鱼的生物饵料以致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确已对案涉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承担涉案水域的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宣读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损失6545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损失6545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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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大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关于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规定,今天审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遂决定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比如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在合议时发表意见,表决时一人一票。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只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裁判的社会认可度。

同时,采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既是扩大司法领域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强化推动陪审实质化,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关键举措。一方面,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背景,均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发问,有效破解了陪而不审的困境。另一方面,七人合议庭在审理中着重突出庭审中心地位,通过加强举证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术语”等,确保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强化实质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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