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5时42分,高某驾驶“远扬”牌电动三轮车,沿老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阳县章集佳永加油站东侧进出口处路段,将同方向行驶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致车辆损坏,屠某受伤,后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肇事车辆电动三轮车逃逸,于2018年11月5日被沭阳交警大队查获。

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以后民警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在无目击证人、无现场碎片的条件下侦破难度较大。对此民警迎难而上调阅大量资料确定了侦破方向,顺藤摸瓜终于查获了肇事车辆。

然而在大量证据面前高某竟死活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抵耐、强词夺理,即使是在视频资料证据面前仍然矢口否认,这在案件侦办中实属罕见。民警在固定证据前提下依法对高某予以刑事拘留实现了“零口供”办理。

高某的上述行为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屠某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与事故发生有因果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屠某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宿迁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主动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事故,事故后逃逸只会使自己罪责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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