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瑞情)2018年11月1日上午,由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在芒市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观摩,接受监督。庭审过程中,我院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李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梁河县人民检察院首个以多罪名提起公诉的监察委移送案件。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索取他人财物,且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李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损坏了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心中公正廉明的形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又为游走在犯罪边缘、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