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财政部负责人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将实行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以汽车行业为例,目前,我国政府汽车采购正以每年100亿元的速度增长,在2006年总值为3000亿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汽车以700亿元占了近1/4,成为总值最大的商品。近两年,虽然奇瑞、吉利等自主品牌已有产品打进政府车队,但大众、丰田等合资品牌仍是最大的赢家,自主品牌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例仍然极小。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中,不仅没有给本国产品应有的关照,反而设定种种限制。这种用纳税人的钱不买纳税人生产的产品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民族企业的利益,滞后了国家工业的发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国货优先上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加之规定的模糊和执行的乏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政府采购中的“崇洋媚外”。两个《办法》的出台,正是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落实。之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目前国内研制生产的产品还不成熟,可以先买国外产品,等成熟了再买国产的。这个政策貌似合理,其实会大大推迟国内高新技术产品成熟的时间,甚至会扼杀国内自主创新的产品。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本国企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意义深远而重大。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4000亿元。在这块“大蛋糕”中,本国企业能分得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业产业发展的进程。其实,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鼓励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实乃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规定要优先购买国内商品,同时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同时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波兰则给国内投标者20%的价格优惠。还有一些国家也以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如澳大利亚,在环境产品方面就有着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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