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捕捉的野鸭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去年8月,被告人姚某、周某夫妻俩与刘某等其他11名被告人约定,由刘某等人到南通捕捉野鸭,他们予以收购。之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间,刘某等人就在海门东灶港镇、启东吕四港海边滩涂,利用家鸭引诱野鸭,然后用网捕的方式非法捕捉野鸭

案发后,公安部门在姚某的租住屋内,扣押野鸭311只,经鉴定,这些野鸭分别为罗纹鸭绿头鸭等,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他被告人均被处以2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罚金。 来源:南通新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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