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间借贷的关系中,出借人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巧立名目,以合法的居间服务费的形式掩盖非法高额利息目的。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往往会导致服务费的实际性质无法查明,而此时法院会认定服务费的法律关系是居间服务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是不同,无法在一案中一并处理,让双方就居间服务关系另案处理。

民间借贷中居间服务费的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中居间服务费的裁判规则

在民间借贷中,除了正常的利息以外,往往还会有各种名目的费用存在,诸如“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佣金”,最容易与利息混淆就是居间服务费。

而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仅在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此条的适用场景系借款人逾期的情形,而在民间借贷关系正常履行中服务费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在实际操作的处理也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系服务方的合法所得

此种观点的立足一般在于服务方提供了信息中介服务,促成了借贷双方合同的成立,服务方收取服务费系依据其与借款人的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借贷服务业,尤其是网络借贷服务业,极大的拓宽了民间融资渠道,促进市场发展。但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上,并无相关的指导意见,法院常以收费过高为由,调整服务费。

2

服务方并无相关的资质,收取服务费无法律依据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居间服务的提供方往往系个人,即使是公司,其经营范围内也不包括金融居间服务的内容。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服务方资质进行了审查,在确定服务方无相关资质的情形下,确定其没有收取服务费的法律依据。

3

服务费系变相的高额利息,超额部分应属无效

在民间借贷的关系中,出借人处于优势地位,往往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巧立名目,以合法的居间服务费的形式掩盖非法高额利息目的。

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会追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如服务费系在出借本金时一并扣除,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将会相应的减少出借金额。

4

服务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应另案处理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往往会导致服务费的实际性质无法查明,而此时法院会认定服务费的法律关系是居间服务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是不同,无法在一案中一并处理,让双方就居间服务关系另案处理。

法院针对居间服务费会有不同的处理,主要在于对服务费的实质审查,情况不同,结果也不同。如果服务费确实由第三方收取,而第三方亦确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则第三方确实应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报酬标准不得过高,极大的加重融资方的经济压力,不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稳定。

如果服务费最终回流到出借方或其关系公司,那该费用仅是出借方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那么服务费极有可能被认定了变相的高额利息,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更多法律干货、案源、时事热点分析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帮瀛新说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