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REITs课题组发布了《中国公募REITs管理模式研究》(下称“报告”)。报告指出,在全球实践中,REITs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外部管理模式(External Management)和内部管理模式(Internal Management),“公募基金+ABS”模式则属于外部管理模式。报告认为,在现有法律和市场环境下,“公募基金+ABS”是中国实现公募REITs的首选方案。

内部管理模式VS外部管理模式

据了解,REITs的管理模式可分为外部管理模式和内部管理模式。外部管理模式是指REITs本身为公司、信托或基金实体,由外聘的管理人执行所有的管理职责,包括资产运营、投融资和物业管理等。作为资产管理的回报,外部管理者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结构可能包括固定比例的基本费用,以及基于净收入、净资产或相对于REITs份额价格的绩效费用。除此之外,如果服务没有外包给其他公司,还可能需要收取收购费、处置费和财产费等额外管理费用。

内部管理模式则是指REITs本身拥有不动产资产和资产管理人,REITs的内部管理部门或管理公司来执行所有管理职责。

上述两种模式究竟哪一个才是REITs市场的最佳实践?一直是REITs领域的重要问题。报告指出,无论选择何种模式,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代理问题都是REITs治理的核心,而在外部管理模式下,这一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报告称,在现有机制下,管理人(管理团队)以自身利益的短期利益为最大化原则,而REITs持有人很难监督管理人行为,从而导致REITs价值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分别为追求规模、关联交易、资源分配。

此外,报告提到,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给中国REITs市场带来了四点启示:

第一,管理模式的选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解,应基于市场发展阶段与环境,采取最适合的模式;

第二,管理模式的选择不是静态的,可以根据REITs市场的发展进行改革与完善;

第三,无论采取什么模式,核心问题是打造和充分利用资产管理能力以及降低代理成本;

第四,增加不动产市场及REITs管理的透明度,采取更为合理的激励机制,是降低代理成本最有效的办法。

中国之路:“公募基金+ABS”的外部管理模式

报告认为,基于现有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公募基金+ABS”是中国实现公募REITs的首选方案。

报告称,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公募REITs试点可以选择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基于美国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采取“公司型”模式;第二种是在《基金法》的基础上设计“契约型”模式。

而在路径选择上,报告认为,中国公募REITs试点应遵循以下两个指导思想:选择成本相对低、难度相对小的模式,加快试点步伐;以创造良性的市场生态为目的,以投、融资双方的价值创造为核心原则。

因此,报告建议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REITs的立法依据,采用“契约型”模式。报告认为,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借鉴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降低监管成本,能够在现有制度上尽快推出产品;从立法成本、设计难度等方面考虑,基金契约型模式是现阶段的一个相对优选方案。

在具体做法上,鉴于《基金法》及相关规章对于基金投资标的的规定,如果REITs以公募基金作为载体,REITs将较难直接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资产。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制度规则已经较为成熟,不动产支持证券(ABS)将成为REITs的投资标的的自然选择,从而形成“公募基金+ABS”模式。

据了解,“公募基金+ABS”架构下的公募REITs属于契约型REITs。《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需投资于证券,而不是非上市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因此,REITs采取的是外部管理人模式。由于该架构下产品存在分层结构,REITs管理可能需要多层管理主体,对应不同的金融产品和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基金持有人委托公募基金管理人来实施基金管理,基金投资于ABS证券;ABS持有人委托计划管理人实施专项计划的管理,专项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者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私募基金管理,私募基金投资于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进行不动产资产的运营和管理。

报告认为,“公募基金+ABS”架构下的外部管理模式,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能够充分应用现有公募基金和ABS市场的规则和成熟经验,可以尽快培育和发展REITs市场的管理能力,是适合市场现状的一个合理方案;另一方面,该外部管理模式不仅同样存在全球市场的共性问题,也具有该架构的独特问题。

管理职能分配与治理机制完善

报告指出,对中国REITs市场建设而言,共性问题在于如何降低REITs外部管理模式中的代理成本;独特问题则是在多管理主体的条件下,如何将管理职能进行合理的分配。

对于管理职能的分配问题,报告认为,基本原则应体现REITs资产管理的基本性质,并符合现有各类产品的监管要求,做到职能不重复、不缺失、边界清晰,兼顾各方利益。

报告提到,在“公募基金+ABS”架构下,可选择的方案有二:一是公募基金管理人为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和投后的监控;计划管理人主要对计划产品本身承担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后管理,其中部分运营与物业管理可委托外部资产服务机构。二是计划管理人承担主要管理任务,但公募基金管理人责任并不免除,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此,报告建议“以方案二为主,逐渐向方案一过渡”。

此外,报告指出,在以计划管理人为主体的管理架构下,治理机制亦需完善,具体措施包括充分发挥公募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治理作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强化REITs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等方面提高内控水平;选用更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报酬与考核机制;建立必备的REITs管理人资格准入审批程序;完善REITs管理人的治理和内控机制;严格防范因关联交易而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等。

来源:REITs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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