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程序问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细化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操作程序。

维权宝典:不属管辖范围的案件已受理,如何处理?

当仲裁委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如何处理?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需符合哪些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规定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程序问题,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如何确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细化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操作程序。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前提是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时,为确保处理案件主体的合法性,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本条规定了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发现管辖问题的移送管辖途径,第十条规定了受理后当事人发现管辖问题可提出管辖异议,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受理前发现管辖问题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这三条共同构成了纠正错误管辖的制度体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该案件。如未受理的,则应当作管辖说明。

二是移送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确定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三是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如果被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先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待管辖权确定后,再由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即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将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指定给某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其管辖。

二是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协商不成。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争议双方或者几方协商解决,确实协商解决不了的,不能搁置不理或者抢先受理,而是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决定管辖权的归属。

在把握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时应当注意:

一是享有指定权限的并不是上一级仲裁委员会而是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在实践中,此处的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的是设立仲裁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组织规则》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仲裁工作具有指导职能。指定管辖应属于指导职能的体现。

二是在分属不同地级市或省份的仲裁委员会发生管辖权之争的情况下,共同上级仲裁委员会指的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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