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4笔给好友没记录 华裔女子钱没了(组图)

      即使朋友之间借钱,也应该记下和保留所有借贷纪录。日前法院就两名声称为好友的华裔(专题)女性追讨借贷欠款案作出裁决,表示虽然借方供词反覆并不可信,然而贷方在给予借方四笔款项时大部分不作记录,让法院难以断定贷方曾否真有借出款项,结果法院裁定贷方只可追回其中一笔款项,并要扣除租住借方地库单位时拖欠的租金。

  卑诗最高法院是由去年1月至今年6月就此宗诉讼进行庭讯,事隔半年后于上周四(12月13日)作出判决。

  

  原讼人贷方谭氏(Tan,译音)在庭上供称,与讼人借方吴氏(Wu,译音)四度向她借钱,她一一答应。第一笔贷款声称在2010年6月初作出,金额10万元,每月利息3000元;吴氏声称贷款用作家居翻新用途,而谭氏指吴氏在九个月内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但从来没有归还本金。第二笔贷款声称在2010年10月作出,金额5万元,每月利息2000元;吴氏称贷款用作购置家俬,而谭氏指吴氏支付了四个月的利息,但却从未归还本金。第三笔贷款声称在2010年11月作出,金额20万元,每月利息9500元;吴氏声称贷款转借给比她年长一岁多的姊姊,方便她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专题)的生意资金周转,而谭氏指吴氏只支付了四个月利息,未有偿还本金。第四笔贷款在2010年12月作出,金额也是20万元,每月利息同样是9500元;吴氏声称款项供其姊投资在香港一家麦当劳餐厅所在的楼宇,但谭氏声称吴氏只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不过吴氏在2011年3月悉数偿还本金。

  吴氏供称,她已经悉数偿还第二及第三笔贷款,并坚称第三笔贷款是用作自身用途而非转借给其姊。吴氏姊妹亦在庭上声称,从来没有向谭氏要求借第四笔贷款。至于第一笔贷款,吴氏声称这并非给她的贷款,而是谭氏要求她转交给列治文一名施行庞氏骗局的钟姓(Chung,译音)女性外汇买卖经纪的资金。

  这却与谭氏的供词有别。谭氏声称以一张8万元支票及一张2万元支票贷款给吴氏,而且两张都是没有写上收款人,她表示这是因为她「百分百」信任吴氏。当谭氏收到银行发出的注销支票时,发现分别写上陌生人的姓名。谭氏最初没有向吴氏质问该两名陌生人的身分,但在一个月后向吴氏索取借款书时,吴氏不但拒绝,而且怪责谭氏不信任她,谭氏觉得难堪而没有追问。

  谭氏亦在庭上供称,她在2010年3月在吴氏陪同下前往钟氏的列治文办事处,并在吴氏多番怂恿下,当日即场以没有写上收款人的支票向钟氏借出10万元,并在同年5月同样以没有写上收款人姓名的支票向钟氏借出30万元。虽然谭氏在两张银行寄来的注销支票上见到收款人并非钟氏本人,但却认为应该避免打搅他人而没有向钟氏追问。谭氏承认曾经透过吴氏从钟氏取得该40万投资的红利,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收取该些红利,但在2011年3月就从吴氏处知悉钟氏已逃之夭夭,证实双双堕入庞氏骗局,吴氏甚至需要抵押物业套现。吴氏在该月向谭氏归还20万元,但谭氏坚称该笔款项是用作清还第四笔贷款,与其他贷款无关。

  另外,案发时在广州居住的吴姊在庭上供称,她与丈夫是从事卫衣批发生意,从来没有像其妹所说有意投资麦当劳,而且她和丈夫从来没有在香港居住。

  谭氏的代表律师在陈词上强调原讼人和与讼人在可信性上的差别,指谭氏在庭上表现平和,直接回应问题,反观吴氏经常回避问题。原讼律师指称,吴氏是透过引谭氏租住其住宅地库单位而对谭氏连环要求借钱(见另稿),并向谭氏谎称不认识写在注销支票上的姓名是谁,又向谭氏隐瞒将20万借款用作投资在钟氏的庞氏骗局「外汇投资项目」。然而吴氏的代表律师在陈词上反驳,谭氏未能出具任何文件证明曾向吴氏贷款,而且吴氏基本上与文盲无异,不可能看得懂注销支票上所写的姓名。

  主审法官邓肯(Jennifer Duncan)在判决书中承认,虽然吴氏并非完全可信,但谭氏在贷出款项时完全没有保留文件以作日后证明,而且部分收款人更是陌生人,令法官大惑不解。法官总结说,由于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讼方,而谭氏却在第一笔以及第三、四笔贷款均无法出具文件证明则向吴氏贷款,因此法官否决这三笔贷款的追讨还款要求。由于第二笔贷款是谭氏为吴氏分开两次以信用卡购买家俬,具有清楚纪录证明,因此裁定吴氏应向谭氏偿还该5万元欠款。然而由于谭氏在钟氏逃逸后拒绝向吴氏缴交房租10个月共1万元,因此吴氏只需向谭氏偿还4万元。(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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