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10月31日,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多次盗窃其打工所在烤吧的草原白酒,侦查机关认定数额为6116元,发案后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太仆寺旗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那日苏是本案承办人,通过审查案件认为该案符合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因该案系太旗检察院首例适用速裁程序案件,承办人针对案件办理程序存在的疑问及时与上级院请示,明晰了办案程序。及时告知了王某某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王某某自愿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承办人联系司法局,为王某某聘请值班律师,在律师在场情况下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本案于11月8日起诉至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来源 | 太仆寺检察

审核 | 徐东巍

编辑 | 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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