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于立生 据媒体近日报道,10年前,万友生被人强制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第二天,在其母亲等人强烈要求下离开医院。医院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他自认无病。多次交涉无果后,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案件历经一审、重审、二审,他整整奔走10年。 2018年8月2日,江西省高院提审后认为: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判决该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并作书面道歉。 一个正常人一旦“被精神病”,给强制收治,则意味其独立自主意志受到专业机构乃至社会的否定,不仅人身自由受限,而且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不啻是被“打入了另册”。而且,一旦“被精神病”,更可怕之处在于,哪怕再坚称自己没病,也难以获人相信。所以,对精神病患和疑似精神病患的强行收治,本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恪守医学标准。 而万友生为洗脱被强加己身的“精神分裂症”污名,历经案件一审、重审、二审、高院提审,整整花了10年,也正印证了“被精神病”的纠错之难,简直难于上青天。 回溯万友生的被强行收治经过:他没有暴力行为和倾向、妻子(现早已离婚)要求送医而母亲坚拒送医、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住院知情同意书》系未成年人儿子签字……本就充斥着种种乖谬之处。 而最终江西省高院的提审也正是以“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全盘推翻了医院的所谓患“精神分裂症”结论,支持了万友生的维权诉求。侵权责任法第58条关于医疗纠纷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而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乱收治”一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按说,对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的强行收治,本当恪守严格医学标准。可是,一些精神病院,自身亦有着利益本位,往往是谁送医就对谁负责——对掏钱的人负责;甚至不排除个别精神病院把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的强行收治当作创收手段。 强行收治的医学标准也就为之扭曲变形。而追根溯底,则源于专业壁垒的存在,导致精神病院的专业权力过大,几乎一言九鼎而欠缺有效制约。 而自打2013年精神卫生法出台,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其第28条和30条给强行收治设置了前置性门槛——只有具有伤人、自伤行为或伤人、自伤严重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才能强行收治;“被精神病”事件销声匿迹了好久。 但也不能说是完全绝迹,偶尔还是会有零星半点的给曝光出来。譬如,近期有媒体报道,2015年7月,河南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刘刚被老师陈贯安称有精神病,并联系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强行收治134天;其间他经历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事件,最终还是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逃出生天。 要彻底消除“被精神病”现象,关键还在于建立起关于精神病强行收治的异议、纠错机制,让不认为自己患病者有地儿说理,以形成对精神病院专业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可以尝试的一个路径是:各地卫生系统不妨建立起由精神病学专家组成的独立第三方专家组,来对被强行收治者的异议进行受理,不受精神病院的羁绊干扰。 此外,由于对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的强行收治,不仅是个医学问题,还是个关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利(受限)的法律问题,所以,也不妨像看守所都设置有驻所检察官一样,由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派员进驻精神病院,以对强行收治行为在程序等方面做法律视角的监督、审查,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总之,对精神病院的专业权力,需要“分而治之”,监督制衡;不能总让精神病院成为关于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强行收治的“一言堂”。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马蓉蓉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