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何勇海 《北京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日前发布,方案提出完善社会共治机制,在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公众参与委员会”(也简称为“公委会”),其成员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性社团代表、医院管理服务相关专家、服务对象和居民代表等组成,形成公众参与医院决策与管理的制度化渠道,更好地回应公众需求。 公立医院设“公众参与委员会”,是北京进一步深化医改的创新。这项创新不应仅是北京的动作。这几年,中央及相关部门在推进医改的多次文件中,都要求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卫生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基于这一要求,北京公立医院设“公众参与委员会”,不仅是在畅通公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同时是在创新公立医院的监管体制。在这方面,其他省市区也该有所行动了。 作为服务对象的公众,理应参与到对公立医院的监管中来,公立医院也需要“公众参与委员会”对自身实施外部监管。公立医院是公益服务机构,是为服务人民的健康而设立并运营的,理应针对老百姓对公立医院的服务需求建立制度化渠道,让老百姓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而公立医院则应顺应公众需求,来调整医疗服务内容和方式。而成立专门的“公众参与委员会”,较其他公众参与方式更加正式规范,是对公众参与公立医院监管的制度化。 从理想状态看,“公众参与委员会”若能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能够以客观、公正姿态平衡各方利益,能够对医院内部管理形成合理制衡,则能在较大程度上,防止公立医院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损害患者利益,从而维护患者权益,捍卫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 这是公众最乐意看到的,也是相关部门推动医改想要达到的结果。然而,理想丰满,现实骨感,公立医院乐于接受公众监管吗?监督力量有多强、监督水平有多高、监管机会有多大等,都是制约“公众参与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要让“公众参与委员会”成为医疗服务的真正有效的外部监管者,保障其中立性、独立性,显然是第一要务,这样才能保障该委员会的监管过程客观公允。在以往,有的公立医院出了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外部监管者是医院的行政上级,很难做到对涉事医院绝不姑息迁就,不少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的最终裁断常常无法服众,屡被质疑监管不作为、处罚不到位。故有人主张,医疗监管制度的重建重在去行政化,设“公众参与委员会”便是去行政化的努力之一,但保障该委员会具有中立性、独立性,才是最关键的。 因此,北京要针对公立医院设“公众参与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宗旨和成员进入与退出机制等。比如,让该委员会具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而非医院的下属或附庸;保障该委员会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与医院必须给该委员会创造充分的监管条件,提供经费保障等,必须主动邀请委员会参与医院的决策和管理,必须高度重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委员会反馈上来的投诉;也要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倒逼“公众参与委员会”主动监管,充分作为…… 建立“公众参与委员会”相对容易,如何高效运作则相当困难,实在考验医院的诚意,也考验相关部门的制度设计与行政智慧。若不能真实反映患者心声、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甚至于它的统一意见与建议都不能被医院采纳,那么它就会陷入到与“家长委员会”(也简称为“家委会”)一样的命运:普遍被虚设,聊胜于无。 据报道,在我国运行多年的“家长委员会”,是肩负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的重任产生的,然而现在,有多少能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维护好广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反而普遍变形走味,要么沦为学校附属品,成为“收钱委员会”,对学校决策言听计从;要么权贵化,成为“官员联谊会”,真正想为学生与家长服务的家长根本没机会进入“家委会”。此为何也?主要缘于它们没有特有的独立性。公立医院设“公众参与委员会”,显然要充分吸取“家委会”的失败教训。 (作者系时评人)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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